中央财经大学档案鉴定、销毁管理规定

来源: 时间:2011-11-21 作者: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档案鉴定、销毁管理工作,根据《中央财经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规有关规定,对已满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对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续存期限做出决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三条 按照学校档案鉴定、销毁工作需要,学校成立档案鉴定工作组,负责档案鉴定、销毁的组织工作,分管学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为档案鉴定工作组组长,学校办公室、档案馆、业务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为工作组成员。档案鉴定工作组的职责是:根据国家规定,对学校已满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做出档案存毁的决定。
  第四条 档案馆负责对学校库存档案中已满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需要鉴定的范围;各业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保存的已满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需要鉴定的范围。档案鉴定工作组对报送的档案鉴定范围进行审核,并提出鉴定审核意见。
  第五条 有关单位、部门按照档案鉴定工作组的审核意见,对拟销毁或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登记造册,并提交档案鉴定、销毁报告。档案鉴定工作组成员在鉴定报告上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经鉴定,尚需继续保存的档案,档案馆应根据延长保管期限的审核意见,重新标明新的保管期限,并在备考表中注明;相关单位应对其登记造册并重新标明保管期限,妥善保管。
  第七条 经审批的待销毁档案,应由档案鉴定工作组确定2名以上监销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监销。监销人员应对照档案销毁清册,对拟销毁的档案进行认真清点、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档案鉴定或销毁后,档案馆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档案的鉴定报告或销毁清册组成专卷,移交档案馆永久保存。同时,由档案馆工作人员在原档案目录中注明“已销毁”字样,并标明销毁档案的案卷编号和销毁时间。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销毁各类档案,需要鉴定、销毁档案时,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