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档案查阅利用管理规定

来源: 时间:2017-05-02 作者: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央财经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档案馆所保存的各类档案,主要供本校各单位、部门工作利用。提供利用方式为查阅、借阅、咨询、复制、出具档案证明等。
  第三条 外单位因公需查阅档案时,应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档案馆馆长同意后方可查阅。如查阅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党和国家秘密,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按照学校保密文件规定办理。  
  第四条 外国组织或外国人查阅档案,应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个人因私查阅本人在校学习成绩及相关资料时,须持本人有效证件,方可查阅。
  第六条 对外单位或个人因私查阅档案,实行有偿服务,所查档案如需复制,按学校规定收取复制费。
  第七条 查阅档案者须按照规定办理查阅登记或授权审批手续。非网络系统查阅各类档案应在阅档室内进行,不得将档案带出馆外。通过学校档案网络管理系统查阅、下载各类电子版档案,必须经档案馆授权审批后,方可查阅、下载电子文件。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档案时,一般只提供档案复制件,必须使用档案原件的,需经档案馆馆长批准并办理借出手续。借出档案须在一周内归还,如需继续借出时,应办理续借手续。重要、珍贵的档案原件一律不借出,经档案管理人员允许,可以复制或摘抄。
  第九条 档案利用者应自觉遵守档案保密安全规定,对所利用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传播、污损、涂改、剪贴和随意摘抄、复制档案有关内容,不得丢失档案。违者要依据国家档案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 档案查(借)阅后归还时,由档案利用者和档案工作人员共同清点检查,并履行归还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优先享有该档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按学校保密工作规定提出限制性意见,档案馆应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调出及离退休人员,在办理调离手续前,应全部移交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清还借用的档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档案馆负责解释。